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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W貿易方式運輸及相關費用如何審價

發(fā)布時間:2020-11-17 | 點擊數(shù):717

案例:

國內A公司從羅馬尼亞B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非端部結合山毛櫸木板材”300立方米(10個貨柜),成交價格為EXW工廠價360歐元每立方米。A公司向海關申報時提供的運輸公司開具的運費發(fā)票顯示有以下12項費用:

1.工廠到碼頭費用(Frieight from factory to Port)800歐元,

2.燃油附加費(Fuel Surcharge)60歐元,

3.原產地碼頭操作費用(THC In Origin)200歐元,

4.原產地碼頭入場費用(Ad fees)50歐元,

5.提單費75歐元(B/L Fee),

6.出口地報關費(Customs Clearance Charge)80歐元,

7.出口地港口安全設施費(ISPS)25歐元,

8.海運費(Ocean fee)7000歐元,

9.油價調整指數(shù)附加費(CAF)60歐元,

10.匯率調整指數(shù)附加費(BAF)500歐元,

11.境外檢驗費用150歐元

12.出口地倉儲費:1000歐元

合計:10000歐元。

請問計入進口山毛櫸木板材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應為多少?

案例討論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下簡稱“《審價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

《<審價辦法>釋義》明確了在判定出口地至進口地之間哪些費用應計入完稅價格時,應依據(jù)兩項標準:一是上述費用必須與運輸過程有關;二是上述費用必須發(fā)生在“輸入地點起卸前”。案例中的各項費用均發(fā)生在“輸入地點起卸前”,因此討論的焦點集中在相關費用是否與運輸相關。

有一種觀點認為,上述的12項費用都是因為貨物的運輸發(fā)生的,且發(fā)生在貨物的運輸過程。而且從另一個角度考慮,如果買賣雙方以CIF的價格成交,那么上述12項費用賣方都會考慮加到成交價格中,而不會單獨承擔,所以,這12項費用都應該作為運輸及其相關費用計入進口山毛櫸木板材的完稅價格。

還有觀點認為,有時候運輸公司開具的發(fā)票有些是巧立名目,為的是向買方多收取費用,實際上都是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如果費用不單列,只開具一張總額的發(fā)票,上述費用都會被計入完稅價格。因此也傾向于將所有的費用都計入進口山毛櫸木板材的完稅價格。

也有觀點認為,運輸?shù)南嚓P費用不能簡單等同于運輸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第8項海運費作為運費應該明確計入完稅價格,但其他費用應該分析是否屬于運輸?shù)摹跋嚓P費用”計入山毛櫸木板材的完稅價格。例如:第6項出口地報關費明顯不屬于運輸?shù)摹跋嚓P費用”,不應計入完稅價格。

《審價辦法》并未對運輸?shù)摹跋嚓P費用”做出明確的界定,《<審價辦法>釋義》中對運輸?shù)摹跋嚓P費用”的范圍限定在“在被估貨物輸入到中國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過程中,發(fā)生的與運輸過程有關的費用,或者在運輸過過程中保持貨物適運狀態(tài)的處置費用。例如,貨物的搬運、冷藏、動物飼養(yǎng)、破損貨物的分揀、運輸代理費、多次使用的容器的填裝與清洗費等。

由于上述費用多數(shù)不同于上述例舉的各項費用,在討論時分歧仍然非常大。例如:第12項倉儲費用是否屬于運輸?shù)摹跋嚓P費用”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最終,根據(jù)《<審價辦法>釋義》對倉儲費用的描述達成一致,對于不同類型的倉儲費用區(qū)別看待:

(一)賣方要求買方承擔的費用。如果買方為了購買被估貨物,必須以倉儲費用的名義承擔賣方發(fā)生的費用,則上述費用屬于銷售行為發(fā)生的前提條件,應計入被估貨物的實付或應付價格。

(二)運輸途中因航線安排而短暫停留發(fā)生的倉儲費用。由于倉儲行為是運輸途中的正常情況,倉儲費用與運輸過程有關,應作為運輸?shù)南嚓P費用計入完稅價格。

(三)買方購買貨物以后,在向中國運輸之前,在出口地存儲發(fā)生的倉儲費用。由于上述倉儲行為是買方出于經(jīng)營安排的考慮,與運輸過程無關,因此上述倉儲費用不屬于“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同時倉儲費也不屬于價格調整項目的其他列明費用,該筆費用不應計入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此外,《<審價辦法>釋義》還結合《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貿易術語專門對“工廠交貨(……指定地點)”(即EXW成交方式)下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做了例舉,認為該種成交方式下“(1)出口國的清關費用是進口商單獨支付的,與被估貨物的運輸過程無關,也不是實付或應付價格的組成部分,不用計入完稅價格。(2)出口國工廠至出口國港口的費用。上述費用中所含運輸費用的,需計入完稅價格,如果其中還包括了進口商在出口國發(fā)生的其他費用,如檢驗費用、倉儲費用等,且上述費用既不是運輸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也不構成進口商向賣方支付的實付或應付價格的,則海關不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3)國際運輸途中發(fā)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均應計入完稅價格。”

根據(jù)《<審價辦法>釋義》對運輸?shù)摹跋嚓P費用”和EXW成交方式運輸及其相關費用的解釋和描述,討論認為,從依法審價的角度出發(fā),上述12項費用中:6.出口地報關費、11.境外檢驗費用和12.出口地倉儲費三項費用不應該計入完稅價格;4.原產地碼頭入場費用、5.提單費和7.出口地港口安全設施費三項費用是否計入完稅價格仍然存在爭議;對其他六項費用意見比較統(tǒng)一,應計入進口山毛櫸木板材的完稅價格。

注:EXW(Ex Works)是國際貿易術語之一,是指當賣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點(如工場、工廠或倉庫)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賣方不辦理出口清關手續(xù)或將貨物裝上任何運輸工具。 該術語是賣方承擔責任最小的術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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